三亚限价房:5年内不得买卖
10月12日下午,记者从市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到,《三亚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将于10月21日起施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的明码标价制度,5年内不得买卖。
保障对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限价商品住房是由市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对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等条件均有所限制,由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并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系保障性民生安居工程。
限价房建设遵循“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合理确定规划建设条件,通过集中、分散、配建等方式开发建设。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保障对象为包括财政供养人员(含驻三亚的中央、省市两级管理单位)在内,需要改善住房条件但支付能力欠缺,难以进人商品房市场的中等和中等偏下收人住房困难家庭。
售价标准:实行—套—标价的明码标价
据了解,在价格方面,限价商品住房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依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审核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向海南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执行。销售价位(含最高限价)在土地出让前提出,并作为相关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具体销售价格按土地出让价格和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税费和利润(不超过6%)等完全成本因素确定。
限价房实行一套一标价的明码标价制度,在其实际销售最高价格与平均价格不超过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与平均价格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房屋楼层、朝向等情况确定各套住房具体销售价格,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房源管理:违反规定上市交易将被追责
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限价商品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须由市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满5年上市转让,市政府可优先回购,上市交易后购房人应当向市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等价款。该款项按照交易时,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与原购限价商品住房差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30%计算,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部门。
此外,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在竣工交付使用1年后房源仍有剩余,由市政府按审核确定的价格予以购买,所购的限价商品房仍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含单身人士)出售。购买限价房后,因工作调动、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需要退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房屋装修所产生的费用将不予退还,回购的限价商品住房仍然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对于购买人违反规定上市交易,或弄虚作假骗购限价房者,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责令购房人限期交回住房,如不能交回,将责令其按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限价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此外,还可申请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