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旁建垃圾场能退房吗?
楼盘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通常对楼盘价值和消费者的决定起关键的因素。但万一这环境和设施卖点变更了,消费者是否有权利以此为由提出退房?记者就一起购房者反映的此类事例,请律师解析楼盘周围环境和设施的变更,能否成为退房理由。
垃圾场与开发商无关 构不成退房的理由
近日,抚州市民洪女士向本报反映,她于3月份在当地某楼盘交了定金,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最近,她发现该楼盘周边不远处正在建一个垃圾处理场。洪女士认为,这对自己的居住造成影响。因此,她要求开发商退房,但遭到拒绝。
那么,洪女士的退房理由是否充分?对此,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崔莹律师表示,根据洪女士的反映,垃圾场是在该楼盘之外,如果证实是不属于楼盘小区内部的,也就表明不在该楼盘开发商物权范围内,垃圾场的兴建则与开发商没有直接关系。洪女士交付购房定金,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与开发商形成消费关系,垃圾场与开发商无关的话,就不能成为退房的理由。
除非洪女士反映的在建垃圾场地方,在开发商售楼现场公示的楼盘规划模型、宣传单宣传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明确表示是其他建筑或用途,目前变更了,有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消费者可提出适当的补偿。如果垃圾场确实将对楼盘的住户造成影响,开发商应协助业主调查垃圾场兴建的合法性,如属合法的,城市规划建设内的,则应协助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不合法的,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建筑。
周边作为“卖点”宣传 开发商应负法律责任
房地产的经济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楼盘的内部规划和周边环境的优劣。假如楼盘改变了原定规划和周边环境,楼盘的价值也就变了。对此,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崔莹律师说,楼盘的规划和周围环境,是两个概念。楼盘规划往往是指属于开发商物权的楼盘的内部布局、设施等范畴,而周围环境往往则是不属开发商物权的周边环境和设施。楼盘规划已经有关部门备案审批,并在售楼现场已作宣传、在宣传资料已承诺,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的绿化、设施、楼层等规划,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走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和业主同意,才能变更,对业主有重大影响的,可追究违约责任。而楼盘周边环境的建设,不在开发商物权范围内的,但开发商有以此作为“卖点”宣传的,除政府规划或政策等不可控因素外,应承担误导消费的法律责任。但开发商从未对周围环境作宣传的,则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六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退房
崔莹律师认为,在6种法定条件下,购房者有退房权利。
第一类是购房合同无效而导致退房。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比如开发商已将土地设定抵押却没有告知购房人,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根据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
第二类是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而导致退房。对于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开发商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购房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三类是套型误差而导致退房。对于交房时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而合同中又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第四类是面积误差而导致退房。凡实际测量的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第五类是规划设计的变更而导致退房。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未能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第六类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导致退房。主体结构指的是承重墙、梁、柱等,如发生地基的沉降超过允许变形值,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砖石结构没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等质量问题,并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